本律师父女代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3年3月23日拘留,4月26日取保候审,2024年4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2025年3月29日终止侦查。
法律含义:实质无罪。
没有案底,没有污点,没有前科,无犯罪记录,不影响工作生活,不影响出国出行,不影响子女考公参军。


稳扎稳打,步步为营,长短结合,沉住气稳住神,不急不躁,久久为功。
在宜昌,李律师从事检察官12年,后辞职做律师20年,办理N多刑事案件中,不乏不起诉、缓刑、大幅度减刑、二审改判的案件。这在律师圈内圈外看,算是成功的案件。
我想说的是:律师接手做每一件案件的时候,做的很多事,都是没有答案的事。没有答案,但律师要去做,做着做着,也许会有答案,这答案就是行或者不行。不行,再想办法再去做。
并不是说,做这个事有答案,律师才去做;那个事有答案,律师才去做。不是这样子的。
这也就告诉我们,律师必须每一步每一环每一件事,都是认真以对专业以对待,每一步都踏稳踏实。
因为我们知道,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成功。正如木桶盛水,只要有任何一块木板坏了烂了漏了,那这只木桶就盛不了水,哪怕其他所有的木板都是好的。
做律师,要明知可为去为,也要明知不可为而为。只有每一步都“稳扎稳打”,专业以对,才有可能取得最终的“胜利”。成功,需要多个环节都做好;失败,只需一个环节没做好。
关于撤案的法律法规规定:
1、2017年11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2)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3)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不撤案不作为的救济途径:
申请检察院立案(撤案)监督。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撤案而不撤案、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均有监督权。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立案(撤案)监督,也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