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认罪,叫:欺骗性认罪,威胁性认罪,屈服性认罪,违心性认罪。制度是好,在下面,给一些具体办事的人玩坏了玩走样了。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认罪白纸黑字,光看材料,合法合规,根本看不出“欺骗性、威胁性、屈服性、违心性”,因为这些手段是“软伤”,是以“法制教育”之名,是不会记入笔录里的。
并且呢,你如果提出笔录系“非法取证”,法官就叫你提供线索和证据。想想看,你有的只是“口头语言表达”,哪里又有什么“线索和证据”?不仅如此,侦查人员一纸“情况说明”,把你说的什么“非法取证”否定个底儿掉。你说,法官是信你说的还是信他们的?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选择?想必也会作出同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