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对公账户八件套,可能触犯的罪名?
【导读】对公账户,原本是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然而,近期以来,全国多地公安机关披露,对公账户成为了电信诈骗和洗钱团伙的高级“犯罪工具”。有专门团伙成立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开设对公账户,再贩卖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银行卡等完整材料的对公账户。注册、买卖对公账户,成为了电诈黑市的一条专门产业链。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姚某团伙以“7天赚3000元”、“每开户一家公司给付酬金1000元”为诱饵,加微信QQ好友、发朋友圈、在几十个微信兼职群大量招募法人;招募到“法人”之后,团伙成员就带着“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伪造的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去官方网站办事平台注册公司营业执照;接着带“法人”去银行办理对公账户,根据央行相关规定,客服经理在办理对公账户前,需要去实地查看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要审核账户开立人的真实身份,以及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影留存。
而姚某团伙却早已和银行客户经理方某“打好招呼”,方某收取“好处费”后免去一切审核流程,直接约时间让“法人”手持工商执照,在房间的某个角落,与其办理合影。
在明知姚某等人代办的对公账户将会从事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的情况下,方某仍助其顺利办理60余个对公账户。这一套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私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账号密码、U盾、信用卡等内容。公司账户办好后,全套资料将以四千至一万的价格卖出,通过邮寄、或当面交易的形式,转移到洗黑钱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组织手中。姚某团伙被警方抓获时,其倒卖对公账户130余套,涉案金额达,非法获利70余万元。
【律师评析】
一、买卖对公账户可能涉及到何种罪名?
(一)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该罪是指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姚某团伙在明知其所贩卖的银行对公账户可能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低价收购对公账户再高价卖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姚某团伙出售的对公账户资料中含有“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账号密码等,其属个人信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姚某团伙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已对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造成危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
本案中姚某团伙买卖的对公账户资料含有大量信用卡,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故姚某团伙同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本案中,银行客户经理方某接受犯罪团伙“好处费”,在明知姚某等人代办的对公账户将会从事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的情况下,方某仍助其顺利办理60余个对公账户,其客观行为表现为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类帮助行为正犯化,给予独立的罪名,因此方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被收购的对公账户会被用于何种违法犯罪?
基于对公账户走账资金量大、不容易被司法机关冻结等特性,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犯罪类型中。
(一)大量被用于洗钱团伙、地下钱庄等,增加了公安机关追查、冻结的难度。
(二)被用于注册网络平台企业账户,再结合第三方支付等渠道,为记账、分账等转移资金行为提供方便,滋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各类涉网、金融、贪污腐败等领域犯罪都有涉及。
三、为何电诈、洗钱团伙“青睐”对公账户
(一)对公账户有公司的名头,当受害人将钱打到对公账户时,他的警惕性会更低;
(二)对公账户的限额高,当大量资金在对公账户上流动时,被风控的可能性减小。
(三)一旦出现问题,都由盲目的开户人背锅。至于背后使用者是谁,几乎无法查清,特别是当前网络犯罪主战场转移境外趋势明显情形下,更是难以追查幕后犯罪分子。
也正是因为违法使用对公账户的社会危害性巨大,所以打击对公账户买卖产业链条的意义重大。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基于个人账户和对公账户的上述区别,对公账户成了电信诈骗案和赌博案犯罪嫌疑人最为青睐的洗钱账户。由此也产生了一条“办、卖、转、销”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黑灰产业链”。很多人在网上公开兜售对公账户,基本的操作模式是用身份证注册空壳公司,并利用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企业对公账户,随后将账户连同公司和法人代表等完整信息(开户资料)、公司章(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私章)、银行预留手机卡、网银U盾、对公账户银行卡及密码等“全套”资料(俗称“八件套”),以每套6000元至上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从事电信诈骗人员用于作案。
电信诈骗作案人员骗取资金后,会迅速将资金转入多个对公账户进行流转。这条“黑灰产业链”上的各个参与者可能涉嫌以下犯罪:
1、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最高可判十年。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买卖对公账户的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判十年。
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账户或企业账户,除了被记入个人征信报告和5年内暂停所有的非柜面业务及支付业务外,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3、买卖八件套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可判三年。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