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提审讯问,不能简单的回答是与不是。
公安讯问一问一答,往往公安提问,叫嫌疑人被告人回答是与不是,这里面就可能存在着“陷阱提问”,无论你答是或不是,都有可能不利于自己。
这个时候怎么办呢?我建议,在回答时一定要讲清事情当时的“来龙去脉”,讲清当时当地的事情经过和自己作决定时的思考考虑,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自己出于什么样的判断和考虑而作出的行为或决定,这样才是还原“实事”,而不能简单回答“是”或“不是”。
2、识破“指供诱供骗供”招数,正确应对。
指供诱供骗供的手法,是“软伤”,是不会记入笔录的,光看笔录是看不出来的。
比如,(同案犯)某某是这样说的;某某都讲了,是怎么怎么说的;指着桌子上写有字的笔录纸,你看,某某是这样供的;你交代了,给你取保候审,放你出去;你这没多大点事,顶多年把两年,判个缓刑监外执行,不用坐牢;…….
这些都是指供诱供骗供招数,千万不可“顺竿爬”,不能“人云亦云”,而应该坚持自己,坚持实事求是。
3、公安的讯问笔录要认真核对,更正权补正权要坚持。
讯问笔录记漏了的,与你讲的意思不符合的,可以要求补正更正,这是你的权利,要懂得坚持。注意,你讲的再多,讯问笔录上没有记,等于零。
因为检察官法官是看你在公安的讯问笔录怎么讲的,明白这个道理不?所以讯问笔录要做好,你讲的笔录上要记上。
关于核对问题,有的笔录七八上十页,有的说到中午吃饭时间了,快点快点签;有的说记的和你讲的一样,签签签(不断催促你,变相不让审看笔录);这些都是不对的做法。
你本人要坚持看笔录,不要他们这么一说你就放弃(看)了。自己的权利自己要坚持,你坚持,他们会让你看的。你签的“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讲的一样”,这句话就是要你看笔录,不看笔录怎么签这句话?是么。
还有一点,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用语习惯。你在回答问题讲了很多,但是记笔录的办案人员,有自己的用语习惯,不可能百分之百一字不漏的把你讲的每一个字都记上。
有时候他就会用自己的用语习惯来归纳你讲的话,用他自己习惯的表达方式来记你说的话,这样不可避免的存在差别。
并且,中国语言文字博大精深,同一个词语在不同的上下文语境中,可能得出不同的意思,有时候甚至是相反。这也是需要核对笔录的一个重要原因。
4、检察官提审时,要注意组织语言和表达方式。回答时讲重点,表达要注重条理性逻辑性,要注意简明扼要。
检察官提审,一是37天内拟批捕时提审,一是审查起诉时提审。检察官提审,主要目的是核实你在公安阶段的供述是否认可,是否属实。
这个时候,被告人回答检察官提审讯问,与回答公安提审讯问有很大区别。
首先,案件大的方向是什么,自己要明白,要围绕这个大方向回答讯问。
第二,回答问题时要有重点,要有条理性,要简明扼要。
我律师只办你一个人的案子,可以会见你一个多小时二个小时,可以听你说,不明白的咱们还可以相互问相互沟通。
检察官办这个案子,案件可能有七八个被告人,他来看守所一趟要提审七八个人,一上午要提审完,分配到每个人的时间估计只有十多分钟二十分钟。在这么有限时间内,检察官不可能有耐心,既便有耐心也没有大把时间听你拉拉扯扯讲半天还讲不明白。
所以,你就要梳理一下,一是抓住重点,表达时要条理化,层次化,把语言表达方式组织一下。这样既能让检察官感觉简明扼要听的懂,又把自己的事情以及想诉求的重点讲出来了。
5、实事求是,需要用准确的语言和合适的表达方式表达出来。
律师会见,提供咨询,进行法律辅导,基本逻辑是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把一说成二,把二说成一,都不是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还需要用合适的表达方式,用准确的语言表达,把“实事”用语言表达出来,展示出来。我的建议是,表达方式要做到条理性,做到层次性,做到逻辑性。不仅要让自己讲的明白,还要让公检法干警听的明白,记的明白。要让讯问笔录记的和你讲的,要一样。
律师会见,要帮助被告人梳理案情,把握案件的方向,抓住案件的重点,回答讯问时有重点有条理有层次有逻辑,以便于正确应对讯问,避免回答问题杂乱无章条理不清鸡零狗碎,白白浪费实事求是和自我辩护的机会。